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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临汾市襄汾县**镇**村。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3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晋L****0号“南骏”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被行驶至尧都区尧庙广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其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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