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具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于2019年10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27日20时40分,被告人贾某某(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驾驶一辆粤E5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对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
2. 2020年8月12日21时22分,被告人贾某某(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mg/100ml)驾驶一辆粤X0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发现有现场有民警执勤就弃车逃跑,逃跑过程中自行倒地受伤,后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卷宗二册、光碟三张;
3. 《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