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住山西省汾西县**镇**村**号。2012年7月10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6年11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山西省孝义市交警大队西辛庄中队行政拘留7日。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7日,刘某某(已判)与临汾市拓峰大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价值160000元一辆雷沃FC936F装载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将装载机开走。合同约定:2016年6月17日首付购车款30000元,剩余货款截止2017年11月17日付清。随后刘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及解决其经营**厂资金周转,找到其表弟被告人贾某某,并让其谎称是该装载机的所有人,贾某某同意后提出的条件是使用部分现金。2016年6月25日,刘某某在未按照合同中约定交首付款30000元的情况下,虚构贾某某为装载机所有人,将该装载机以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崔彦平,并由贾某某与崔某某签订《买卖车辆协议》,崔彦平扣除6000元利息后,刘某某实得44000元,交给贾某某使用7000元,剩余刘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厂开支。后经崔彦平多次向刘某某催要购买装载机的发票,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刘某某伪造了一份以贾某某名义购买装载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崔彦某某。后经临汾市拓峰大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刘某某于2016年**月**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3日分多笔给临汾市拓峰大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共计33000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涉案车辆系合同诈骗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武平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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