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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捕前住唐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涞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40分许,涞源县公安局银坊派出所接王成报警称:有人在涞源县银坊镇南道神村通往涞曲高速白石山服务区路段将一辆白色大众轿车横在马路中央,阻挡车辆正常通行,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民警工作,并将处警民警龙某某、辅警李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采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7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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