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0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村,杨某某与贾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在李某某家喝酒,因喝酒何时结束的问题,贾某某与李某某夫妇发生口角,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劝架过程中被贾某某打伤,杨某某左眼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自愿放弃追究贾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3证人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打伤他人,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轻伤一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候审,电话15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PDF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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