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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2020年10月7日凌晨、10月15日凌晨、10月27日凌晨,伙同他人在贵港市港北区、覃塘区东龙镇、贵港市港南区,盗窃小货车三元催化器。经鉴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等物品总价值11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轨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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