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13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和蓝某某(已判刑)经事前通谋后,驾驶一台男装摩托车先后窜到罗定市**镇的**村委**小学背一块空地、**村村口的一块空地、**村对面山脚,分别盗走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AA****)、吴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26***)、朱某某的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64***),随后二人将盗窃得来的三辆摩托车开回到蓝某某家房屋旁边停放。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蓝某某家旁边搜获上述三辆被盗的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上述三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6812元、6342元、6449元。
2.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7、8月间,在本市**镇***村附近一赌场,以500元的借款接受别人抵押给其的一辆男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WB**************,发动机号15B*****),经查该车是陈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深夜在**街道***门前被盗的车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物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接受抵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柱某天
检察官助理 欧丝丽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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