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38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办事处某某村3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S2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洪山庙加油站附近时,与秦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贾跃进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淡亚锋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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