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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无棣县**街**号**排**室,现住无棣县**路**楼西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贾某甲窜至无棣大饭店后院办公楼一楼,趁被害人王某某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关某某(王某某妻子)放在办公室后坐屋西墙边橱子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贾某甲窜至无棣大饭店后院办公楼一楼,趁被害人王某某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关某某放在办公室后坐屋西墙边橱子抽屉内的现金5000元。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甲窜至无棣大饭店后院办公楼一楼,趁被害人王某某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关某某放在办公室后坐屋西墙边橱子抽屉内的现金4500元。
4、2019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贾某甲窜至无棣大饭店后院办公楼二楼,趁被害人王某某卧室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关某某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的现金17000元。
5、2019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贾某甲窜至无棣大饭店后院办公楼二楼,趁被害人王某某卧室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关某某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

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凭证、收款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舒某某、贾某乙、路某某、张华宾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作案5起,涉案金额4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路**楼西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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