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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起诉书(贾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贾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现住环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杨某某雇佣贾某给其驾驶半挂车。2019年7月16日5时27分,被告人贾某驾驶陕**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挂号**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2700kg,实载34540kg,超载5.62%)拉运石子后自环县驶往西峰,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0km+200m处(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宾馆门前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史某某相撞,造成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向110报警后向车主杨某某报告情况。

被害人史某某经庆城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7月17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7月22日,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1.陕**号**牌**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陕**挂号**牌**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2.该车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3.该车灯光信号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4.陕**号**牌**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陕**挂号**牌**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的范围约为42km/h-44km/h。

2019年7月23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8211201900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贾某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的机动车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超过核定载货质量,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二款、第四十八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史某某在道路上步行,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贾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史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19日,车主杨某某向被害人史某某家属张某甲支付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的机动车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超过核定载货质量,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怡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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