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玉明,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杏慧,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尊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明与被告上海尊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明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玉明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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