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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被告因支付房租、装修款等事宜向原告借款450,000元。2017年8月27日,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450,0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8年5月6日,被告又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尚欠原告450,000元未归还。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长达一年还款,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王某某因支付房租、装修款等事宜向原告贾某某借款450,000元。2017年7月,原告通过银行汇款为被告垫付房租300,000元,另为被告垫付装修款150,000元。2017年8月27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450,0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8年5月6日,被告又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被告于2017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用于支付所欠房租及装修费用,房租300,000元及装修150,000元由原告垫付,并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还款50,000元,余款400,000元于2018年9月至12月分四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欠款证明、银行汇款记录、还款计划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贾某某提供了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款证明、还款计划及银行汇款记录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而被告未作抗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未按欠款证明载明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故其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原告诉请之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某某借款45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4.3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延青

书记员:钱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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