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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红与上海宝滋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贾红红,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萍,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滋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
  原告贾红红与被告上海宝滋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贾红红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贾红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收到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红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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