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艳,女,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剑峰,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与被告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艳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艳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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