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艳艳,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宁,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
被告:上海中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
原告贾艳艳与被告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艳艳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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