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莉莉,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起发实业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朝越。
委托代理人欧阳有慧,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莉莉诉被告上海起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起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莉莉的委托代理人邱晓明、被告起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朝越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有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莉莉诉称,原告系上海浦东十八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铺市场,成立于2000年)的财务人员,被告原系十八铺市场的投资人。2017年3月28日原告误将人民币(下同)120万元划给被告。之后原告即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借故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20万元
被告起发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债权债务存在。因原告与十八铺市场的负责人等涉及贪污被判刑,故怀疑该120万元是否与刑事案件有关,被告不敢擅自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十八铺市场的财务人员,被告原系十八铺市场的投资人(2015年退出)。2000年6月至2015年6月,原告与十八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张仲良等利用职务之便在十八铺市场设立账外账,侵吞并隐匿资金。因检察院调查张仲良账目,原告恐涉案款与张仲良有关,即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其在农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将120万元转给被告。同年4月12日原告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原告与张仲良等均被本院作出刑事判决处理。上述刑事案件中未认定涉案款为侵吞、隐匿的资金。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无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无任何依据收取原告12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起发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莉莉12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贾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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