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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达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吴春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贾达军,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大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杰,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达军与被告吴春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达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达军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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