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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驰磊与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顾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驰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诚,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谦,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南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贾驰磊因与被上诉人顾谦、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驰磊申请再审称,其自出生户籍居住均在系争房屋内,与外公顾宝生长期共同生活。而顾谦的户籍是2003年从本市外区迁入系争房屋,2006年顾谦伪造了一份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的《申请书》,中山物业公司予以审批通过,从而造成其在之后的动拆迁补偿安置中诉求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顾谦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贾驰磊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系争房屋在2006年6月履行承租户名变更手续时存在瑕疵,但系争房屋已于2016年被有关部门征收,本案所涉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已经终结,故一、二审法院对贾驰磊要求撤销系争房屋承租户名变更通知,将租赁户名恢复到原承租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贾驰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驰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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