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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知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虹口区兰公馆养老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赋知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区兰公馆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颖,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又村,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赋知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口区兰公馆养老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先后于2020年12月27日、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又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8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就制作、安装楼顶发光字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楼体发光字合同书》,约定在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XXX号兰公馆楼顶的发光字制作及安装。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楼顶发光字的制作、安装。2018年10月24日起被告正式开始使用原告安装的发光字。按照双方的约定,合同总金额为46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23万元,于发光字安装完成、验收完毕5个工作日内支付22.08万元,并于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0.92万元。被告实际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7月23日分两次向原告支付23万元、5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18万元。故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楼体发光字合同书》、《施工安全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制作灯牌,总价款46万元。
  2、完工拍摄照片,证明原告完成楼体发光字的制作和安装,完成合同义务。
  3、被告申请付款凭单截图、银行回单,证明被告认可合同约定总价款46万元及付款条件,于2018年7月23日被告支付5万元合同价款。
  4、兰公馆项目负责人与原告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2018年1月完工后提醒被告验收,2018年1月19日发送照片给被告,被告没有对楼体发光字提出异议,只对附属物提出了瑕疵,故应认定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完成验收。
  5、微信聊天记录及许可证,证明被告要求暂缓安装涉案的发光字,被告于2018年7月取得医疗执业资格许可证,2018年7月25日取得民间医疗许可证。2018年8月1日原告完成“护理院”三个字的安装,被告对三个字的亮度提出意见,再次证明被告已完成验收。
  6、催款记录,证明在原告催款过程中被告从未提出过发光体的质量问题,均只是表示安排付款。
  7、2018年9月10日检测报告,证明工程延期责任不在原告,工程完工后提交了检测报告,是原告委托检测公司做的检测,在定作物交付给被告的同时将检测报告提交给了被告,原告完成了交付义务。
  8、微信聊天记录二份,证明该项目分阶段交付,被告已经验收。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诉请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提供的亚克力板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厚度,广告牌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被告验收,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楼体发光字合同书》及报价单,证明报价单是合同的附件,双方对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
  2、2019年11月15日的测试报告,证明原告安装的发光字质量不合格。
  3、从2017年到2018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项目的结构图是在8个月之后才给被告,被告一直催促,发光字经常不亮。
  4、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制作的发光字验收不合格,除了材料厚薄问题,整体防水都未处理,钢结构腐蚀严重,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楼体发光字合同书》,就制作、安装楼顶发光字事宜达成一致,约定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XXX号兰公馆楼顶的发光字制作、安装,具体为五套发光字组合LOGO,对单套面积、数量做了约定,主材质均为8mm亚克力板,整体户外防水处理,不锈钢底盖、瑞普森LED防水模组灯,电源为瑞普森配套专用电源,电缆线为瑞普森2.5mm铜芯线,背架、斜支撑为镀锌角钢,并对人工做了明确约定,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为46万元,其中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23万元,于发光字安装完成、验收完毕5个工作日内支付20.70万元,并于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2.30万元。被告于2018年7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7月25日取得民间医疗许可证,原告在被告的通知下,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8年8月1日安装了“护理院”三个字的广告牌。原告完成楼顶发光字的制作、安装后,被告即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被告就发光字不亮、亚力克板的厚度问题向原告提出意见。被告就楼顶店招于2018年8月22日委托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进行检测,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根据标准要求对该楼顶广告牌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为B级,其中广告牌画面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气合格,局部电焊不饱满,部分构件锈蚀。被告先后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7月23日分别向原告支付23万元、5万元。使用过程中,被告就广告牌发光问题、安全问题等要求原告进行质量维护。
  本案受理前,被告未出具过书面验收报告。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被告对涉案的广告牌进行验收,被告以合同报价单上的确定材质、厚度等作为标准,出具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全部字和LOGO所用的亚克力板厚度均不合格,所有包边所用不锈钢材料厚度均不合格,所有字与LOGO的高度均不符合同规定,钢结构生锈腐蚀厉害严重,电器部位问题严重,发光体均不发光,整体户外防水没有做,现场用的电线不是瑞普森2.5mm,电线品牌与合同不符合。
  因双方对涉案广告牌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差异,被告提出对涉案广告牌进行鉴定,原告对被告的验收报告中关于亚克力板的厚度、不锈钢材料厚度、字体高度、电线品牌不持异议,双方一致同意对是否完成发光字体的防水、腐蚀程度进行检测。但经法院联系相关部门,鉴定机构表示无法进行鉴定,原告要求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同意折价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对广告牌的材料进行过协商变更?
  原告认为,双方口头协商对亚力克板的厚度进行了变更,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亚力克板,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证明的义务,原告对于双方协商的内容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提出过亚力克板的厚度问题。项目报价清单对于字体、亚力克板的厚度、不锈钢户外烤漆周边、电源、电缆线等有明确约定,且总价与合同约定的46万元一致,故本院采信被告的意见,认为双方并未对合同的材料进行过变更,从而认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虽完成广告牌的安装,却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安装,且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存在发光字不亮的问题。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广告牌,并同意对涉案广告牌进行折价,现鉴定机构表示无法鉴定,故本院考虑到不同厚度的亚力克板价格差异、双方履约情况等,酌情认定广告牌的价格,并由被告再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虹口区兰公馆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赋知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款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43元,由原告负担2,950.01元,被告负担1,08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婷婷

书记员:金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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