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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陈某某、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赖**,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镇**村**路美壹家小超市旁(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坊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巷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路**永**超市底商**店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里**楼**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南里**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陈**、王*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赖**、陈**、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梁**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598913****的手机卡,并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了微信账号(昵称“余小二”)、支付宝账号(昵称“梁**”),将其本人的一张工商银行卡绑定在该支付宝账号,后梁**将上述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工商银行卡交付给被告人陈**,陈**将该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用于陆龟交易。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赖**为赚取差价,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或支付宝二维码的付款方式,从上家陈**、“开心龟”(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等陆龟,再按每只陆龟增加3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将陆龟转售给他人,由上家按购买人提供的收货信息安排发货。具体如下:

一、2019年5月7日,赖**以900元的价格向陈**购买1只编号为B12号的豹纹陆龟,并以95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被告人王*,王*以105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王**,王**收到该陆龟死体,与王*交涉未果后报案。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编号为B12的死体陆龟为豹纹陆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价值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二、2019年7月7日,李**(另案处理)以700元价格将1只赫尔曼陆龟出售给程**(另案处理),该陆龟具体来源不明;同年7月12日,赖**以2050元的价格将1只苏卡达陆龟出售给李**,李**以228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程**;同年7月17日,赖**以850元的价格将1只陆龟出售给李**,李**以90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出售给程**,后该陆龟死亡被程**丢弃,因无实物未进行鉴定。另2012年6月程**在花鸟市场购买1只豹纹陆龟一直饲养在家中,具体来源不明。上述陆龟除死亡的1只被丢弃外,其余3只饲养在程**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程**家中查获的3只陆龟分别为赫尔曼陆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已依法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2019年10月18日、19日,赖**分别以760元、750元的价格将2只陆龟出售给邱**,邱**以每只799元的价格转售给“神话宠物”(身份不明),徐*(另案处理)从“神话宠物”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上述2只陆龟中的其中1只,该陆龟饲养在徐*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徐*处查获的1只陆龟为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该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

四、2019年10月19日,安*(另案处理)在“龟百度买龟私聊”(身份不明)处以1800元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同年10月29日,赖**以1250元的价格向陈**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并以1314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邱**,邱**以135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神话宠物”,“神话宠物”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安*,上述2只陆龟饲养在安*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陆龟均为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该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

五、2019年11月6日,赖**以1150元的价格向“开心龟”购买1只编号为41号的苏卡达陆龟,并以125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邱**,邱**以135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神话宠物”,“神话宠物”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蔡**(另案处理),该陆龟被蔡**饲养在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从蔡**处查获的陆龟为苏卡达陆龟,属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属,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被核准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苏卡达陆龟的整体价值为2500元。

六、2019年11月15日,赖**以650元的价格向陈**购买1只编号为5号的豹纹陆龟,并以73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竹*(另案处理),竹*以78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陈*(另案处理),陈*将该陆龟饲养在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为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2500元。

七、2019年11月28日,赖**以1150元的价格向“开心龟”购买1只编号为42号的苏卡达陆龟,并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邱**,邱**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雨落残花”(身份不明),“雨落残花”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陆龟转售给朱**(已判决)。另2018年朱**在花鸟市场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上述两只陆龟饲养在朱**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朱**家中查获的2只陆龟均为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被核准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元/只。

被告人赖**、陈**、王*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赖**于2019年12月13日向铜鼓县公安局退赃31643元,王*于2019年9月27日向铜鼓县公安局退赃1050元。上述陆龟均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购买的豹纹陆龟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赖**、陈**、王*户籍信息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赖**微信账号“vv*******v”“KTK*******”交易明细、竹*微信账号“zhZ*******”交易明细、邱**微信账号“qjq*******”交易明细、徐*微信账号“xux*******”交易明细、李**微信账号“lil*******”交易明细等书证;3.梁**的证言;4.被告人赖**、陈**、王*及同案人王**、竹*、陈*、邱**、徐*、安*、蔡**、朱**、李**、程**的供述与辩解;5.铜鼓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6.王**、王*的微信转账账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赖**的微信转账截图、陈**使用的微信“余小二”截图、陈*与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账单、赖**支付宝与陈**支付宝交易明细、赖**与“开心龟”、邱**、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朱**微信转账截图、朱**与“雨落残花”微信聊天记录、赖**与“开心龟”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7.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亚(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濒司鉴(动)字[2019]1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鲁森司鉴字[2020]D387、D389号鉴定书、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宁绿森司鉴字[2020]第357号鉴定意见书、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川楠司鉴字〔2019〕697号鉴定意见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动司鉴字第245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陈**、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购买并转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5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1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购买并转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1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和平

检察官助理邓花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赖**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依法查扣的手机4部

6.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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