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2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01时05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MR****号小型轿车沿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由广州往开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69KM+100M路段左起第二条车道时,与李某某新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后再与同方向左起第三条车道由祁某某驾驶的桂K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赖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房,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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