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街道**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2日、13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在其所租住的上高县**街道**队一民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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