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室。因吸毒,于1997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1999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4月29日,赖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山姆会员店售后部,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2018年6月26日,赖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绿地双子塔A1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在乐豆家门口的一辆宝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3.2018年10月16日,赖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商城世纪村3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利捷牌电动车盗走;
4.2018年11月4日,赖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天虹商场正对面岗亭旁,将被害人邹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绿风牌电动车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中四名被害人陈述被盗电动车,现场监控视频未显示人脸,行动轨迹及人脸比对照片只能证实赖某某在本市其他地方骑了类似电动车,但未显示车牌号,因电动车系种类物,不能认定赖某某骑的电动车即为被害人被盗的电动车,且赖某某否认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故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认定赖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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