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杨屋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在禁猎期间,于2020年2月26日在英德市连江口镇下步村委会腰古组背后山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蛙类7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被狩猎的蛙类为棘胸蛙,数量七只;保护级别为省重点保护动物。
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于2020年2月26日在英德市连江口镇下步村委会腰古组背后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电鱼机等;
2.书证: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二人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望权
附:
1.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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