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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海彬与陈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赖海彬,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虎,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赖海彬与被告陈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海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海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材、五金零售等业务,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建材、五金等材料,双方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发生业务往来。2013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6,000元。之后,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201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6,000元。2017年10月23日、12月7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1万元。截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6,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
  被告陈志虎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海彬货款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志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徐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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