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蹇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蒙阴县人,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8时50分,被告人蹇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沂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西路路口时,与前方由北向南过路的梁加彬驾驶的人力自行车相撞,造成梁加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庄交警大队认定,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8639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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