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立特(上海)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春,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楠,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市南市区新华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田惠欣。
原告赛立特(上海)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南市区新华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立特(上海)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5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8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豪卿
书记员:贺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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