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维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程某(系原告谢某某母亲),女,年籍详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敏,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赛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赛维娟、程某、谢某某与被告赛某某、冯某某、赛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赛维娟、程某、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赛维娟、程某、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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