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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洞子张老匠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安轩餐饮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027。
  法定代表人:杜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阮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洞子张老匠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壹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黎,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申请人:蒋礼,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上海安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三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石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德惠,执行董事。
  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洞子张老匠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刘黎、蒋礼、上海安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三顾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石美餐饮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46,2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洞子张老匠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刘黎、蒋礼、上海安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三顾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石美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6,25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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