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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徐显通、胡晓燕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027。
  法定代表人:杜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显通,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胡晓燕,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显通、胡晓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显通、胡晓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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