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军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祝水平,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桂,女,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赣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赣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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