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军勇,董事长。
被告:童军礼,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童年胜,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琦,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辉,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银龙,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琦,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辉,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赣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军礼、童年胜、潘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童年胜、潘银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或余江人民法院管辖”,但之后原告与被告童军礼又于2018年11月11日签署《保证书》,对本案所涉借款内容进行了变更,保证书最后一句“并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已将主合同的管辖法院变更为杨浦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系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该协议第六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或余江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乙方为原告,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XXX号XXX-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童年胜、潘银龙提交的《保证书》没有相应的原件,且原告提交了一份《撤销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童军礼已协议将《保证书》予以撤销,故本案仍应按照《借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确定管辖,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童年胜、潘银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童年胜、潘银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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