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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佘晓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SIMONWALDENALIBAN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旭菲,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晓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晓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86.40元,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林  彬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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