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SIMONWALDENALIBAN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旭菲,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晓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晓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86.40元,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赫马纳仕(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林 彬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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