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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尧,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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