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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丛与上海跨江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丛,男。
  被告:陈军,男。
  被告:上海跨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
  负责人:高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丛与被告陈军、上海跨江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9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丛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会川

书记员:夏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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