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东波,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刘鹏,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伟,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微融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赵东波、刘鹏与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后,两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需与被告协商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东波、刘鹏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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