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洁,女,1958年9月1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洪晓晶,女,1964年2月18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丹,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罗文梅,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朱玉春,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倪正敏,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毛文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李七华,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黄斌,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蒋爱群,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陈健琪,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唐龚平,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徐英姿,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卞玉江,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郑建平,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郑姗,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叶慧玲,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张童麟,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王丹,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俞莉娜,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陶扣娣,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沈华,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楼真,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钱慧,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蒋遵义,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王姗,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顾佳华,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许娟,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刘辰澄,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许慧芬,女,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张昊辰,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地方天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刘敏、李永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上海新西宫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邱斌,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新西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
原告唐洁、洪晓晶、赵丹等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地方天园业主委员会、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西宫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西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唐洁、洪晓晶、赵丹等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地方天园业主委员会、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洁、洪晓晶、赵丹等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地方天园业主委员会、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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