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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好与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好与被告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本院补交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好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好负担。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王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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