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为好,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辉兵,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为好与被告景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本院补交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为好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为好负担。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王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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