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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琼与上海众洁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义琼,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系原告之女),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众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贤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宜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义琼与被告上海众洁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义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被告上海众洁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宜娜及陈传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义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间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请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间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并诉至法院。
  上海众洁餐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退休返聘的劳务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3日,原告以诉请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退休返聘协议书。该协议书内载:“甲方(用人单位):上海众洁餐饮有限公司……乙方(离退休人员):赵义琼……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自愿返聘至甲方工作……返聘期限1、自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12月31日止……”。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退休返聘协议书,原告表示,签名及身份证号码系其所写,其余均非其所写。
  以上事实,由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于1966年6月28日出生。不论是依据原告自述的入职时间,还是依据被告提供的退休返聘协议书中载明的返聘起始时间,均可认定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间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义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义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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