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乐涵,女,201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彭娟(系原告母亲),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婧。
第三人:宓彦云,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番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赵乐涵与被告上海晟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学员就读协议》,报名参加英语培训课程,共计336课时,有效期为两年,并支付费用人民币17,800元,该钱款的收款方为被告股东宓彦云。2018年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为原告额外增加84课时的课程。现原告已上134课时,后巧恩儿童美语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门,且联系不到被告法人,故涉诉。
被告上海晟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沪03强清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蔡婧对被申请人上海晟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高颖燕
书记员:顾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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