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拥军(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拥军,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
诉讼代理人赵习会。系张某某之女。
申请人赵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鉴定,张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习会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经鉴定,张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习会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审判长:李忠
书记员:郭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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