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云飞,男,199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飞诉被告陈剑、上海漩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云飞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剑、上海漩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