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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兰,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全。

上诉人赵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兰、于淑云、被上诉人杨某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杨某全的诉讼请求。上诉的理由:上诉人不具有原审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应是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本院认为,杨某全为赵某某打井,赵某某已使用并给杨某全出具欠据,杨某全和赵某某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杨某全主张赵某某给付打井款有理,应予支持。赵某某虽主张此井为项目井,打井款应由村委会支付,但杨某全与村委会之间没有加工承揽合同,赵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款由村委会支付,如此款应由村委会报销赵某某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辛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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