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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英与杨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亚英,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飚,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亚英诉被告杨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2019年11月25日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虹口区,以(2019)沪0110民初20790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被告杨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亚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7,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从2019年11月11日开始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下半年,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12月20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7,7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2018年1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由于第一次借款还没有归还,原告不愿意再次出借。但被告称自家公租房马上动迁了,可以用动迁所得的补偿款将欠原告的借款一次性归还。当天,原告向被告出借4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书写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1月12日归还,没有约定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拖欠至今没有归还。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飚辩称:原告是在三河路开了棋牌室,电脑里面有网络赌博平台,被告去玩过几次。在2016年,被告借原告名下的赌博账号进行百家乐赌博,输了一笔钱。网上结算是原告和其他人进行结算,折算赌分后,计算成人民币后是57,700元。所以这笔钱不是整数,原告也没有交付凭证。当时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在2017年1月16日,2月21日,3月16日,4月25日,6月26日,分别通过ATM存款至原告账户的方式,归还了原告11,200元,后面没有再还过。2018年的时候,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说没钱,原告就说再借给被告4万元,让被告去线上赌博,输了就再写借条,赢了就还钱。这就是为什么,被告在第一笔借款没有还完后,还要问原告借钱。2018年1月9日,产生的第二笔借款。被告在2018年1月23日,也是通过ATM存款方式还过被告3,000元,并且交易账户也是原告提供的。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申请证人束某某、顾某某到庭作证,证人束某某陈述:原告住的大连路XXX弄小区门口良友超市,证人去买水,看到原告就去打招呼,原告说杨飚借钱,证人还问原告借钱要紧吗,原告说不要紧。过了一会,证人去棋牌室打牌,原告也来了,证人问原告钱借好了么,原告说借好了。证人还问原告借条有吗,原告就给证人看了看。证人顾某某陈述:在大连路975弄小区门口,证人经常在那里玩的,打牌什么的。证人看到原告手里拿着很厚的一刀钱借给被告的。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申请证人王某某、冯某到庭作证。证人王某某陈述:被告带证人到三河路原告家里去玩过,证人看着杨飚玩百家乐。具体玩多少不知道,证人只是看看。证人冯某陈述:大概是2年前,被告带证人到三河路原告家里去玩过2次,证人陪杨飚玩百家乐。一次输3万多,一次输1万多。具体情况证人不知道。输也是被告第二天打电话告诉证人的。经质证,原告对赌博与赌债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2018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第1份借条内容为:借赵亚英人民币57,700元整,借款人杨飚,2016年12月20日;第2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赵亚英人民币肆万元整,于1月12日归还,落款为:杨飚,日期为:2018年1月9日。上述借款均系现金支付,至本案诉讼止,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二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一份、证人束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冯某到庭陈述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否认收到上述借款,又表示上述借款系被告参与赌博所产生,并有部分归还给原告,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方两证人也仅是在原告家看被告用原告的电脑玩百家乐而已,被告的陈述仅能构成对其收到借款的自认。故本院认定本案讼争民间借贷关系有效,被告杨飚应按两份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现无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原告可以主张借款人杨飚自法院立案之日后,择日开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可按原告主张的6%年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亚英借款本金人民币97,700元;
  二、被告杨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亚英逾期还款利息(以97,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1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  斌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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