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以江,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孙长拴,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坤银,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赵以江、孙长拴与被告冯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赵以江、孙长拴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以江、孙长拴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以江、孙长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赵以江、孙长拴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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