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伟国,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双,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裘里,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关兴,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赵伟国诉被告许继双、裘里、周关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伟国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6925号案件中裁定对系争房产继续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伟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赵伟国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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