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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国与韩海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伟国,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海湧,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伟国诉被告韩海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伟国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伟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伟国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石 峰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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