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才诉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某突然死亡,目前无法查明其继承人情况,原告赵某才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赵某才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才负担。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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