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伸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帅。
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邵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伸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现原告赵某某以需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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