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马远志
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远志,城镇居民。
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察北管理区三分场。
法定代表人马远志。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远志、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公司、被告马远志仍欠其30万元工程款,被告马远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系原告赵某某为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饲料车间、六间宿舍、三个门房工程的工程款及砖款,应由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被告马远志作为公司负责人出具欠条,该行为属职务行为,马远志个人不应承担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工程款及砖款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公司、被告马远志仍欠其30万元工程款,被告马远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系原告赵某某为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饲料车间、六间宿舍、三个门房工程的工程款及砖款,应由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被告马远志作为公司负责人出具欠条,该行为属职务行为,马远志个人不应承担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工程款及砖款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某民乐奶牛养殖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建勋
书记员:赵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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